校外兼职(兼课)教师队伍是学院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设专兼结合优秀教学团队的客观需要。为充分利用校外兼职(兼课)教师的人才优势、智力优势,进一步强化学院师资队伍建设,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校外兼职(兼课)教师的界定
(一)校外兼职教师是聘请来校授课的一线管理、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
(二)校外兼课教师是聘请来校兼任课程教学的其他学校或单位的教师。
二、聘请原则
(一)按需聘请
确需聘请兼职(兼课)教师的,须在以下三种情况下聘请:学院专任教师中确实无人能够承担的课程;学院在岗专任教师的教学任务超量而无法承担的课程;优化学院“双师型”教师队伍结构的行业实践性很强的课程。
(二)择优聘请
兼职(兼课)教师的选聘原则上专业对口,用人所长,确保质量, 优先聘请来自高等院校、医疗卫生单位、医药企业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社会上实践经验丰富的名师、专家、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或技师、能工巧匠等。
三、兼职(兼课)教师的任职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教育事业,能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有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兼职(兼课)教师须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教学组织能力。
(三)担任理论课教学的兼职(兼课)教师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相当于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应聘专业与所学或所从事的专业相同或相近。
(四)担任实训(实践)教学的兼职(兼课)教师应聘专业应与所学或所从事的专业相同或相近,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2.具有相当于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3.具有3年以上专业工作经历,实践经验丰富。
(五)初次被聘为我校外聘教师的年龄一般应在60岁以下,对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专业紧缺的优秀师资,可放宽到65岁。
四、兼职(兼课)教师聘任
(一)各系(部)根据专业建设与教学工作的需要,结合学院教学安排,合理制定兼职(兼课)教师聘任计划,确定各专业兼职(兼课)教师人数,兼职(兼课)教师聘任计划报学院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实施。短期聘用,适用于每学期新聘兼职(兼课)外聘教师,一般期限为一学期或一学年。
(二)各系(部)通过党政联席会研究提出兼职(兼课)岗位、拟聘任人选及聘任对象的具体职责和落实措施,填写《内江卫生与健康职业学院外聘兼职(兼课)教师审批表》,报教务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人事处将兼职(兼课)教师聘用名单报院长办公会审定。
(三)各系(部)把兼职(兼课)教师审批表、聘书及相关证书复印件交人事处存档。
五、兼职(兼课)教师职责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
(二)坚持以素质为核心,能力为基础的人才培养模式,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素质和能力。
(三)按学院要求完成相应的管理与教学任务,认真准备,认真授课,认真指导,加强课堂学生管理,严格执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教书育人。
(四)行为规范,语言文明,为学生的成长发挥良好的示范作用。
六、兼职(兼课)教师管理
(一)兼职(兼课)教师的聘任、管理与考核工作由各系(部)及教务处负责,兼职(兼课)教师与学院不建立人事关系。
(二)系(部)及教务处负责向兼职(兼课)教师下达具体工作任务及相关要求,兼职(兼课)教师在我院的教学任务按照各系(部)的实际需要统一安排,并做好兼职(兼课)教师的试讲、教学业务和师德师风等岗前培训,帮助兼职(兼课)教师提高课堂教学水平、教书育人的意识和能力,改进教学方式方法。
(三)各系(部)要充分发挥院外兼职(兼课)教师的作用,根据师资队伍建设实际需要,可安排院内教师作为院外兼职(兼课)教师的联系人,一方面负责兼职(兼课)教师的院内联络、协调、服务、教学资料整理归档等工作;另一方面,随堂听课,接受兼职(兼课)教师在新思想、新理念方面的培训,参与教学科研,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
(四)各系(部)要加强同兼职(兼课)教师的联系,把兼职(兼课)教师的管理纳入正常的教师管理,为兼职(兼课)教师开展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对兼职(兼课)教师的教学、科研和其它工作落实情况要实时跟踪管理,以充分发挥兼职(兼课)教师的作用。
(五)学期结束时,各系(部)按学院规定对兼职(兼课)教师的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人事处。
(六)以考核结果作为发放兼职(兼课)津贴和续聘的依据。履行岗位职责不理想或不称职的不再续聘。聘期期满,聘约自动解除。
(七)辞聘、解聘
兼职(兼课)教师在受聘期内,应严格遵守我院各项教学规范,教学期间确实由于不可抗拒原因不能坚持教学的,应提前向所在教学系(部)提出书面辞聘申请。
在聘期内,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解聘。
1.在学生中散布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论或有损害我院形象的言行;
2.出现教学事故;
3.教学效果差、学生意见大,教学难以进行;
4.因违法受到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行政责任的;
5.违反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中的高校教师七条“师德红线”;
6.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
7.年度考核基本合格;
8.其他严重影响教学秩序的行为。
七、兼职(兼课)教师待遇
(一)兼职(兼课)教师课酬发放按职称或专业技术高低分类分档执行,每月按当月实际上课课时数发放课时费。
1.公共课类课时费标准:初级职称80元/课时;中级职称90元/课时;高级职称100元/课时。
2.专业基础课、专业课类课时费标准:初级职称110元/课时;中级职称120元/课时;副高级职称140元/课时;正高级职称150元/课时。
3.实训(实验)课课时费标准:指导教师2个课时折算为理论课1个课时,课时费按照公共课课时费标准执行。
(二)学院对兼职(兼课)教师不另外提供交通、住宿等补贴,兼职(兼课)教师不享受学院正式在编教职员工待遇,不纳入学院工会会员。学院为兼职(兼课)教师提供午餐,标准同在职工相同,其中自负部分由教师自行支付。
八、兼职(兼课)教师课酬发放
各系(部)根据教师所提供的有效证明材料,对照相应的标准计算兼职(兼课)教师课酬,经教务处复核,报送人事处审核后发放。兼职(兼课)教师课酬原则上当月结算,并在下月15号之前支付。
九、其他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编辑:内江卫生与健康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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