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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卫生与健康职业学院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0-10-09 00:00:00   来源:内江卫生与健康职业学院   查看:536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院各项采购工作的操作程序,保证招标采购工作公开、公正、公平,规范采购行为,保证采购质量,控制采购价格,提高采购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658 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政府采购机制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3 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学院财政性资金进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和服务采购,经费数额达到限额标准的,以及学院认为需要按该办法采购的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类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四条 学院招标采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集体决策、依法公开、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科学规范、厉行节约和质量效益的原则。采购活动一律引入竞争机制,考虑货物的信誉、质量、价格、售后服务、采购费用等因素,坚持质优价廉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院成立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院的招标采购工作。组长由分管国资管理处(后勤基建处)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国资管理处(后勤基建处)、纪委监委办、审计处、计划财务处、工会、教务处、学生处、网络信息中心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招标采购领导小组下设招标采购办公室和招标监督室。

第六条 招标采购办公室设在国资管理处(后勤基建处),办公室主任由国资管理处(后勤基建处)负责人担任,负责学院的招标采购日常工作。其职责为:

1.负责政府招标采购工作和招标文件的预审;到市级各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2.负责学院自行招标采购项目的管理和实施工作,包括学院评标专家库的建立与使用,编制招标文件、文件的报批、发布招标公告、接受潜在供应商的报名、组织开标及评标、公示招标结果、发布中标通知书、合同的草拟、合同的签订、组织验收,以及全部招标采购资料的建档、归档等工作。

3.收到招标监督工作办公室转来的招标采购活动中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的质疑,草拟质疑的回复(技术、参数质疑除外), 并报学院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审核后,负责回复。

第七条 招标监督工作办公室设在纪委监委办公室,纪委监委办公室负责人担任主任,审计处、纪委监委办、工会相关人员为成员,对学院招标采购工作实施监督。其职责为:

1.负责监督学院各项招标采购工作的具体实施过程;

2.负责监督学院各项招标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3.负责安排人员监督学院各项采购项目的招标工作;

4.负责受理学院自行招标采购工作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5.负责转达学院自行招标采购活动中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的质疑,并监督招标采购办公室的回复。

第八条 学院成立以处室、系部行政负责人为组长,相关工作人员为成员的招标采购专业组,负责职责范围内各采购项目的相关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负责向招标采购办公室报送招标采购计划,提出招标采购申请;

2.负责组织大型项目的投资预算评估、项目报送前的市场考察和前期可行性论证等准备工作,形成论证报告,并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分管领导审批;

3.负责编制大型采购项目(单件在5000元及以上)需要的技术、参数、标准等资料,配合招标采购办公室提出需求论证资料;

4.负责审核采购项目需要的采购需求、技术资料等材料;

5.负责派代表参加评标(政府采购项目由使用部门的分管领导确定评审代表,原则上不安排参与做方案的人员);

6.负责答复投标人或潜在供应商对招标采购项目技术参数的质疑;

7.监督采购合同的实施、验收及报账。

第九条 学院建立校内自行招标采购项目的评审组,评审组人员为不得少于3人的单数组成。评审人员由计划财务处、审计处、使用部门相关人员、相关专业专家或教职工代表组成,依法客观、公平、公正地进行评标。

第十条 学院成立招标采购验收小组。组长由使用部门行政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国资管理处(后勤基建处)、纪委监委办、工会、使用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各部门安排的验收小组人员与评审组是同一部门的,应由不同人员组成。

第三章  招标采购方式与程序

第十一条 学院招标采购方式有政府采购和自行采购。

(一)依据四川省当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文件规定,凡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范围内的工程建设、货物或服务项目,均采用政府集中采购。对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根据项目特点、预算资金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二)凡不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范围或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内的货物或服务,由学院自行采购或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原则上10万元以上,含10万的采购项目均应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采购计划报分管领导或院长审批后,经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同意后,由招标采购办公室按程序进行采购。

第十二条 对未按招标采购组织程序办理(包括故意将采购项目分散或化整为零)的采购项目,学院将不办理资产的验收登记和报账手续。

第十三条 审批、采购程序

(一)政府集中采购

1.项目使用部门在采购前需认真调研,提出科学合理的采购需求,大型项目(单件在5000元及以上)需编制采购清单或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并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分管领导审批。

2.依据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凡大额资金使用须经集体研究决定:未列入年初预算且必须使用的,5万元以上报党委会研究决定,5万元及以下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3.国资管理处(后勤基建处)按照国家、省、市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党委会纪要、院长办公会纪要或分管领导的批示,按采购货物或服务的品类、金额、确定采购方式。

4.国资管理处(后勤基建处)按规定委托代理机构或牵头制定采购文件,委托代理机构的确定,严格按照相关程序报批,并在招标监督工作办公室监督下选择,确定后按规定程序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社会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确定中标单位。

5.学院依法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网上公示并备案)。

6.学院招标验收小组严格按合同规定开展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工作。

7.采购资金的支付。计划财务处根据采购计划审批表、采购合同、验收报告,按学院财务规定程序审核签字,经审核无误,完成签字手续后,按合同条款办理划款手续。

(二)自行采购

1.大型项目(单件在5000元及以上)使用部门编制科学合理的采购预算。

2.依据学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会议事规则,凡大额资金使用须经集体研究决定:未列入年初预算且必须使用的,5万元以上报党委会研究决定,5万元以下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3.学院自行招标采购方式

(1)预算在2万元人民币(含2万)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的项目须实行校内公开招标,主要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方式。各类单位的确定,必须事先在招标监督工作办公室监督下,招标采购办公室人员以政府采购网公布的商家为主进行选择,对比最后集体决定。

(2)预算低于2万元人民币的项目由使用部门、国资管理处(后勤基建处)、纪委监委办公室、工会和审计处采用不少于3人的采购小组到商场(市场)进行直购,或采用邀请谈判,协议采购、电商采购等方式。

(3)预算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后勤基建、维修、零星项目由国资管理处(后勤基建处)在招标监督工作办公室监督下,严格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4)若遇特殊情况需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经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组长签字批准,由国资管理处(后勤基建处)在招标监督工作办公室监督下,严格按程序执行。

5.学院自行招标采购要求

(1)实行校内公开招标的项目,须在学院官方网站的首页上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招标公告的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有效投标人不得少于三家。招标信息在学院网站上公告两次后,供货商(投标人)报名仍不足三家的,招标采购办公室可邀请资格符合的供货商进行谈判。

(2)实行询价采购的项目(主要是商场/市场询价采购、邀请谈判、电商采购),招标采购组凭审批后的采购单进行采购。临时组成招标采购工作组,主要由国资管理处(后勤基建处)、监委监委办公室、工会和审计处、使用部门的代表组成,人员不得少于3人。采购实施时,以国资管理处人员询价为主,采购物品时 “货比三家”,本着勤俭办校、精打细算的原则,对采购的物品要亲自过目,保质保量,价格合理;绝对禁止收取回扣。

(3)实行单一来源采购的项目,招标采购工作组(同前)须在掌握较为准确的市场价格之后,集体确定一家资质合格、信誉良好的供货商进行集体采购谈判,招标采购工作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供货商透露采购方式为单一来源。

6.学院的广告宣传、印刷等业务纳入招标采购范围,每年或每两年进行一次,公司的确定,按照学院自行采购的程序进行。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招标的学院自行采购项目,报学院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同意后采取其他方式采购。

7.资质审查

招标采购过程中招标采购工作组(同前)应首先对备选供货商(投标人)的经营范围、企业资质、资金实力、固定资产、质量信誉和协作精神等进行审查,必要时应组织对备选供货商(投标人)进行实地考察。

8.确定供货商(评标)的原则和要求

(1)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2)应以方案可行性、质量可靠性、技术先进性、报价合理性、售后服务和信誉等为依据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供货商(中标人)。

9.确定供货商(评标)的方法

(1)采取报价定标的,按低价中标的办法选供货商(中标人)。

(2)采取综合评分的,总分实行百分制,评标小组负责评分。记分内容至少应包含价格、材质、规格、质量、资信、业绩、售后服务等七项关键指标,总分排名第一者即为首选供货商(中标人)。总分排名第一的如有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以报价低的为首选供货商(中标人),由学院相关部门抽取3至5名人员组成评标专家组负责评分。

10.合同谈判与条款拟订

(1)在学院网站上公示采购结果,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质疑的,公示期满后由国资管理处(后勤基建处)发布中标通知书,并由国资管理处、使用部门与首选供货商(中标人)进行合同条款谈判;

(2)合同应采用国家最新标准文本。自行拟订的合同文本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合同中应当包括以下条款:合同编号、主体、数量、质量、价款和支付办法、质量承诺和售后服务、履行期限和方式、审计条款约定、解决争议的办法、违约责任等条款。供货商(中标人)的各种承诺应进入合同或作为附件,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国资管理处(后勤基建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或确定供货商(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按照招标文件、供货商(中标人)投标文件和书面承诺,与供货商(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4)采购(招标)合同金额2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万元)的,拟订的合同应当经学院法律顾问审阅并签字。

11.补充和变更

凡由招标采购工作组确定的供货商(中标人),以及有关招标采购工作的决定事项,原则上不得更改;如确需修正、补充,应召开原班工作(评标)人员参与的议事会,并作出会议纪要。任何人不得私自改变有关决定。

12.争议与复议

招标采购工作中出现争议,由招标采购工作组的国资管理处牵头,纪委监委办、使用部门、审计处、工会参与,组织3名以上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讨论,并对争议问题写出论证意见书。

13.项目验收

招标验收小组招标采购工作组应根据所签订的采购(招标)合同及附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验收,招标采购工作组应根据所签订的采购(招标)合同及附件进行审核。项目使用部门负责检查设备质量和技术指标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招标采购工作组负责检查合同指标是否完全满足;计划财务处、审计处负责审核资金执行情况。凡供货商(中标人)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招标验收小组应暂停项目验收,直至对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14.采购(招标)文件的备案、保管

招标采购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文件正本和有关资料含采购(招标)公告或邀标函、评标记录、会议纪要由国资管理处(后勤基建处)收集、整理、存档。

第四章  工作纪律及违规处理

第十四条 工作纪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二)参加招标采购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谋私利,做到公平、公正。

(三)校内公开招标的项目需在报标前向学院纪委报备。

(四)学院自行招标的评标工作应在严格保密且有监控的情况下进行,评标组成员的名单不予公布。评标组成员到评标现场后必须统一上交通讯工具。

(五)招标采购组和评标组成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不得有损害国家和学院利益的行为。

(六)在招标过程中,招投标文件和有关资料由专人保管和发放,任何人不得把投标文件及其汇总资料带出招标现场。

(七)招标采购组和评标组成员在招标工作结束后,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对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八)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招标项目的采购、评标小组,已经进入的必须更换。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学院招标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检举和投诉。

第十五条 违规处理

参与招标采购的相关人员,不履行本办法的规定,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或有违规违纪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据国家、省、市及学院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制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招标采购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内江卫生与健康职业学院